明确农药的代谢途径是农药风险评估的基础。早在1982年我国就要求提交植物代谢和代谢物的毒性资料。2007年《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提交土壤降解、水解、水中光解、水-沉积物系统降解的代谢途径、母体和主要代谢物的降解速率,但未明确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也未要求提交代谢物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和土壤吸附资料。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在申请新农药登记时基本按要求提交了土壤降解(代谢途径、母体和主要代谢物的代谢速率)、水解(代谢途径、母体的代谢速率)、水中光解(代谢途径、母体的代谢速率)、水-沉积物降解(代谢途径、母体的代谢速率)相关试验报告,部分产品还提交了主要代谢物的土壤吸附和部分生态毒理试验资料。由于条件限制,国内企业申请新农药登记时虽进行了上述试验,但绝大多数产品未使用同位素标记,代谢途径不明确。
我国从60年代初起就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化合物进行农药代谢研究,但在农药登记管理中一直未要求采用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技术开展农药的环境代谢试验。2016—2017年,我国发布实施了《农药登记环境风险评估指南》系列行业标准,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明确了土壤代谢和水-沉积物系统代谢试验应以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物开展试验,并提供主要代谢物的部分环境归趋和生态毒性资料,提出了农药环境代谢试验和农药代谢物环境风险评估的管理要求。
本文综述了欧盟和美国对农药代谢物的资料要求和代谢物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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